(2015)东横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磊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磊,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14号原告:金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杰。原告金磊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俊杰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8日,被告李俊杰向原告金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8月17日归还,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借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金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李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