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钟小永申请执行雍敬泽、何光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钟小永,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雍敬泽,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何光猛,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南部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钟小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雍敬泽、何光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