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其岭与李先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岭,李先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17号原告:吴其岭,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先伟,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岭诉被告李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其岭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其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吴其岭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