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其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其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659号罪犯刘其伍(又名刘奇武),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其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其伍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其伍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有当地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其伍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其伍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其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