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光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伍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伍,无业。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4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刘光伍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果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化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