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管某红与蓝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57号原告管某红,女,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蓝某平,男,现住梅县区。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某红诉被告蓝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爱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红、被告蓝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4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难于沟通,缺乏感情。2014年12月被告被查出患有不孕症。此后原告多次被被告无理取闹地赶出家门。2015年1月,原告再次被被告赶出家门,然后一直分居至今。至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蓝某平辩称,被告并没有驱赶原告回娘家。双方的矛盾主要是,自2014年8月起,原告与一男子关系暧昧,引起双方纠纷。2015年1月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劝原告回家未果。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某月某日按农村风俗请酒结婚,2014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原告不熟悉家务等产生矛盾。2014年8月始,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引起双方纠纷。2015年1月24日,被告因原告手机中的信息再次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次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做和好工作,但原告不愿意回被告家。今年4月,原告投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另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原告不熟悉家务及被告怀疑原告有生活作风等问题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在以后生活中多沟通,互让互谅,相互信任,还有和好可能。诉讼中被告亦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视此婚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不离为宜。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管某红与被告蓝某平离婚。二、驳回原告管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