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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韦可涛与南京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可涛,南京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89号原告:韦可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南京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德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建平,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可涛与被告南京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可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韦可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韦可涛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