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廖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再考虑一段时间,若仍无法和好再另行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开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