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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廖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再考虑一段时间,若仍无法和好再另行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开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