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候方映与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方映,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候方映,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谯中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负责人陈思国,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候方映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3140元,执行费14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候方映申请执行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雄中矿产加工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