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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玲玲与陶蓝贝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玲玲,陶蓝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曹玲玲,退休职工。被告陶蓝贝。原告曹玲玲诉被告陶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翔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蓝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玲玲诉称:2015年3月1日16时15分,曹英浩驾驶原告曹玲玲所有的鄂A×××××号轿车在青山区奥山世纪城门前十字路口,按交通规则等待交通信号灯时,被被告陶蓝贝驾驶的鄂A×××××号面包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曹玲玲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陶蓝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鄂A×××××号面包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陶蓝贝赔偿:1、误工费、交通费及复印费共计3,495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3、车辆修理费6,648元;4、车辆折旧费1,2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曹玲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证二、委托维修结算单及修车发票,证明原告曹玲玲支付的修理费用为6,648元;证三、营业执照、工资表、误工证明,证明原告曹玲玲因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误工损失;证四、复印、打印费发票,证明原告曹玲玲支付的复印费、打印费,共计680元。被告陶蓝贝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曹玲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曹玲玲提交的证据三,因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曹玲玲提交的证据四,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6时15分,曹英浩驾驶原告曹玲玲所有的鄂A×××××号轿车在青山区奥山世纪城门前十字路口,按交通规则等待交通信号灯时,被被告陶蓝贝驾驶的鄂A×××××号面包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曹玲玲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陶蓝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曹玲玲为修理受损车辆支付了修理费6,648元。鄂A×××××号面包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5年3月9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将2,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陶蓝贝,但被告陶蓝贝未将此款支付给原告曹玲玲。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曹玲玲撤回了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陶蓝贝驾驶车辆未注意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曹玲玲所有的车辆受损,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陶蓝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鄂A×××××号面包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陶蓝贝支付了赔偿款2,000元。因此原告曹玲玲因修理受损车辆支付的修理费6,648元,应由被告陶蓝贝予以赔偿。原告曹玲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缺乏证据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蓝贝赔偿原告曹玲玲车辆修理费6,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曹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陶蓝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46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翔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