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王韵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王韵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大坤,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韵洁,女,1978年2月5日出生。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王韵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石亚、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石 亚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傅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