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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博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214号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8号水龙盛大厦8层0819室,组织机构代码:57106XXXX。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雯,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博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6号王村小区5幢2单元1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博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山西宏锦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