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明磊与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磊,安徽吉和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38号原告:孙明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吉和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卜镇江,经理。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德美,总经理。原告孙明磊诉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石亚、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石 亚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傅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