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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应成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法定代表人应成钊,职务经理。申请人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对票号4020005123622107,出票行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申请人为淮安市汇通市场珂卡芙鞋业经营部,收款人为珂卡芙鞋业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晓军审判员  邵红娟陪审员  徐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