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程某甲,女,1978年出生。被告武某乙,男,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朝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