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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程某甲,女,1978年出生。被告武某乙,男,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朝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