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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季某乙,现已成年。2014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后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嗣后,双方仍未和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和被告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