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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尹廷赵与邱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廷赵,邱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尹廷赵。委托代理人赵志文(受尹廷赵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晨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廷赵诉被告邱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廷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廷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晨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廷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廷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