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尹廷赵与邱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廷赵,邱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尹廷赵。委托代理人赵志文(受尹廷赵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晨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廷赵诉被告邱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廷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廷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晨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廷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廷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