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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树林与马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林,马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孙树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马新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现住奇台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林诉被告马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林现以被告马新生无法找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树林撤回对被告马新生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孙树林承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