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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郭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岳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韦薇人民陪审员  陈娜人民陪审员  周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