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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涛与被告董景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涛,董景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王学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景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涛与被告董景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尚荣,被告董景太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涛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12年5月份被告在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7号自家院内建房,在开挖地基时挖掘机把南邻原告家平房的底梁、圈梁挖断,构造柱和北墙体撞碎。被告开挖的地基很深,造成原告家房屋地基空陷,原告家人找被告,被告答应由其负责。被告所建房屋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严重超高,由于被告地基工程量大,施工期限长,在此期间原告房屋地基被雨水浸泡了多次。2013年春节过后,原告家房屋开始出现裂缝、掉皮的现象,到了四、五月份裂缝加大,屋顶漏雨,对此双方协商被告让包工头王崇劳把屋面做了防水处理,现原告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拆除重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5980元;二、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学涛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房屋损害形成的原因及损害造成的损失。2、证人王崇劳证言,印证司法意见书的客观真实性。3、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不认可,认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不足,只是通过表象的观察得出的结论,不客观公正,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公正性。鉴定程序合法无异议。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对被告的异议予以明确答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结论不客观公正,被告的质证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不认可,认为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书面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但认可2013年8月对原告的屋面漏水进行了修复。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对3号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董景太辩称,被告与原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家房屋裂缝属于事实,但原告的房屋裂缝是因房屋建设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及排水问题和第三方打桩行为造成,被告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原告诉称被告挖断原告家底梁、圈梁,撞碎构造柱和北墙体不属实,被告在自家院内建房是经过相关单位批准的合法建筑。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影像资料一份,证明第三方的打桩行为与原告房屋裂缝加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认为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说明了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被告提交的影像资料是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主审法官现场勘察时录制,当时原、被告家东面确实有一工地在进行基坑打桩施工,被告当场也提出了第三方工程桩施工对原告房屋损害的影响,鉴定意见书分析:现场当事人介绍2014年2月份基坑打桩开始,2013年春节后原告房屋发现裂缝,从时间关系上讲,尚未发现原告房屋裂缝与基坑打桩施工有因果关系。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也证明,从时间上判断原告房屋裂缝与基坑打桩施工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也无其他证据印证其证明目的,故该证据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2003年4月原告在自家院建造140㎡左右平房,当年建成,部分自住,部分出租。2012年5月份被告在自家院内开工建设1400㎡左右六层楼房一栋,2012年11月份竣工。2013年春节过后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掉皮现象,2013年8月份被告为原告修复了东北方向屋面的漏水。2014年7月原告家人搬离了房屋。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损害原因及损害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陕信[2014]鉴字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涉案房屋损害损失原因是因北邻建房导致地基基础产生变形和不均匀沉降所致。2、涉案房屋损害损失费用估算为15598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建造房屋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建造房屋时导致原告房屋地基基础产生变形和不均匀沉降,造成原告房屋安全性严重不符和标准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经依法鉴定,原告房屋损害损失费用需155980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原告的房屋裂缝是因房屋建设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及排水问题和第三方打桩行为造成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景太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学涛损失155980元。如果被告董景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9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0490元由被告董景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