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玉旺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民委员会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旺,周连继,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旺,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建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杨玉旺之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连继,男,1958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姚国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树辉,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玉旺因与被上诉人周连继、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东马各庄村民委员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2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贵代理审判员  江锦莲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永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