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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舒友龙刘瑞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0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舒友龙,男被执行人刘瑞香,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5年2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83069.11元,利息3075元(以1078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5年3月1日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案件执行费2720元,以上合计193314.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友龙、刘瑞香的银行账户存款193314.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