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戚星安诉人寿保险勉县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星安,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戚星安,男。委托代理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负责人:王光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星安与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星安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星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戚星安负担。审 判 长 房 如 松人民陪审员 王 秀 娟人民陪审员 张 丽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