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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执字第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1307-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1307-1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杨XX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9月23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杨XX的位于市中区渴口乡汤云村土地一宗(地号:370401208-098),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等手续,期限三年,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孝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