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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马圪垱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和社区马圪垱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介国庆,经理。被执行人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和社区马圪垱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负责人张清旺,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洛仲字第102号裁决书、(2015)洛执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和社区马圪垱村居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7962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