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克双与黎惠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56号原告李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宏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