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艺贞与林贤忠、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艺贞,林贤忠,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2741号原告黄艺贞,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周银钗,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贤忠,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丹,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艺贞与被告林贤忠、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艺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商品房一套,并由案外人吴良彬提供的福州市马尾区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艺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林丹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商品房一套。二、查封(限制处分权)吴良彬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