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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文庆与郑州惠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庆,郑州惠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65号原告张文庆。被告郑州惠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庆诉被告郑州惠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庆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惠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庆提出的对被告郑州惠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亚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