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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娄某某。被告:蔡某某。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自六七年前产生感情危机,被告无心参加工作,整天沉迷于教义之中,弃家庭于不顾,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信奉基督教是事实,但没有不顾家庭,我珍惜夫妻感情,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婚后感情尚好。自2013年起,被告信奉基督教,原告以被告沉迷于教义不顾家庭为由请求离婚,被告承认信奉基督教,但不认为放弃家庭,并称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起比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虽因被告信奉基督教与其产生矛盾,但未达到破裂程度。现被告表示很珍惜对原告的感情,故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可以重新得到恢复,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