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民,李国成,杨凯歌,杨二民,米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15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杨民,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成,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凯歌,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二民,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米改,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民、李国成、杨凯歌、杨二民、米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秋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