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岩与云南新境茶叶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岩,云南新境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53号原告:崔岩,男,汉族。被告:云南新境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津。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岩诉被告云南新境茶叶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云南新境茶叶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且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与云南新境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境.普洱茶叶”代理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签署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9元,退回原告崔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