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但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但某某,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汪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离婚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但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 锋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