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00354号原告:侯某某,男,农民。被告:李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师某某,男,系宝鸡市金台区法和离婚咨询代理事务所婚姻家庭咨询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大为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