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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00354号原告:侯某某,男,农民。被告:李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师某某,男,系宝鸡市金台区法和离婚咨询代理事务所婚姻家庭咨询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大为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