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玉凤与王人识、蔡秀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凤,王人识,蔡秀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杨玉凤,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郑平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人识,男,1952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秀勉,女,1958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凤与被告王人识、蔡秀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杨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杨玉凤负担。审 判 长 王 耿 聪人民陪审员 吴 雅 珊人民陪审员 洪 真 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斯琴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