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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谭俊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何成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成江,该公司经理。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华建混凝土公司)与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威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建混凝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兰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建混凝土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兰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华威建筑安装公司立即支付判决书确认的货款、案件受理费并承担申请执行费共计3893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建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威建筑安装公司就履行(2014)兰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本案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新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舒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