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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宇与被告张娇雨、李军伟、张维君、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宇,张娇雨,李军伟,张维君,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吴亚宇,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赵军,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娇雨,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被告李军伟,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张维君,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被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后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4023-1。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宇诉被告张娇雨、李军伟、张维君、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亚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亚宇撤回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328元,实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亚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海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