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等与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1,)陈××,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3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1999年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张×1的法定代理人)陈××,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吉岳,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孝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令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张×1、张×2于2015年3月17日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2于2015年4月18日因病死亡,张×2的继承人张×3、张×4、张×5表示放弃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1、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1、陈××表示愿意服从原审判决,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1、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五百零八元由张×1、陈××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四元由张×1、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红审 判 员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