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世林与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世林,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颜世林,男,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系赁租站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许建辉,系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2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承担执行费8728元,合计6414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尚未领取的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414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