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建双与十堰靖亚达高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黄靖、魏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建双,十堰靖亚达高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黄靖,魏芹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杨建双,男,1967年3月15日生。原审被告十堰靖亚达高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靖,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黄靖,男,1955年5月24日生。原审被告魏芹,女,1975年11月4日生,系黄靖之妻。原审原告杨建双与原审被告十堰靖亚达高压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黄靖、魏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未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并且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原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祖民审判员 胡 琼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