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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丽梅与韩永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梅,韩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许丽梅。被执行人韩永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永清银行存款68643元或提取等额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