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润虎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润虎,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五寨县三岔镇三道沟村村支书兼村委主任,山西省××县人。2014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7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8日被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被五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润虎犯非法采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五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润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应进一步查证、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泳江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胡正斌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