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李清,严云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林。原审被告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云峰。原审被告李清。原审被告严云峰。上诉人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李清、严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越江棉花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圣鸣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李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庆姝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