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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兴兰与刘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兰,刘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杨兴兰。委托代理人赵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一般授权。被告刘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兰与被告刘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兴兰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