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婷,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