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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春华与方永进、赖心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华,方永进,赖心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徐春华,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方永进,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赖心芙,女,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华与被告方永进、赖心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6.25元,减半收取3633.13元,由原告徐春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荣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