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87号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灵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元委托代理人胡##,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29元,由被告张春元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宇明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人民陪审员 周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经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