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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欣茹与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茹,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欣茹,女,汉族,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欣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海劳仲字(2014)第7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欣茹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人民币161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字(2014)第7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