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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戴建荣与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荣,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戴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瑞梓,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娇,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荣与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建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建荣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项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