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富豪与庞思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豪,庞思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豪。被执行人庞思婷。申请执行人张富豪与被执行人庞思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庞思婷于2015年5月1日支付人民币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富豪,申请执行人对余下欠款50000元及利息等任何一切费用放弃不再向庞思婷追偿。”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