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兰与被告胡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兰,胡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王新兰,女,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告胡洁,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和志宏,住新绛县法院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兰与被告胡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