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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兰与被告胡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兰,胡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王新兰,女,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告胡洁,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和志宏,住新绛县法院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兰与被告胡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美 来源: